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44号)、财政部等十部委《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333号)、省财政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汽车以旧换新实施细则〉的通知》(粤财综〔2009〕239号)、省财政厅、省经信委《转发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调整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财工〔2010〕10号)和《转发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允许汽车以旧换新补贴与车辆购置税减征政策同时享受的通知》(粤财工〔2010〕28号)的精神,现就我市汽车以旧换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设立联合服务窗口
为方便车主办理汽车以旧换新手续和领取补贴资金,我市在东莞市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该公司是我市唯一获国家经贸委和广东省经贸委认定有汽车报废回收资格的企业)设立汽车以旧换新联合服务窗口(以下简称联合服务窗口)。联合服务窗口地址:东莞市东城区莞温路温塘西路269号;联系人:莫锦成;联系电话:22631483。受理申请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11:30,下午2:00至5:00。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二、补贴范围和补贴标准
(一)补贴范围:汽车以旧换新是指提前报废在本市登记上牌的老旧汽车、“黄标车”并换购新车。具体是在2009年6月1日-2010年5月31日期间,将符合下列条件的汽车交售给东莞市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拆解,且在本市换购新车的(报废汽车的车主名称与换购新车车主名称应一致):
1、使用不到8年的老旧微型载货车,老旧中型出租载客车;
2、使用不到12年的老旧中、轻型载货车;
3、使用不到12年的老旧中型载客车(不含出租车);
4、与《汽车报废标准规定使用年限表》(详见附件1)中规定的使用年限相比,提前报废的各类“黄标车”。“黄标车”是指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Ⅰ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Ⅲ标准的柴油车。可登录“机动车环保网”查询,网站地址:www.vecc-mep.org.cn。
使用年计算的起始日期为车辆初次登记日期,终止日期为将车辆交售给东莞市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的日期。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车主只能选择一种并且可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申请补贴:
1、既符合第四项、又符合第一至第三项规定条件之一的;
2、既符合第三项或第四项,又符合2009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车辆补贴范围及补贴标准公告(财政部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20号)规定条件的。
换购的新车如果已享受1.6升及以下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政策,仍然可以继续享受汽车以旧换新补贴。
(二)补贴标准:符合上述规定提前报废老旧汽车、“黄标车”并换购新车的,按以下标准给予补贴:
1、报废老旧汽车的补贴标准:
(1)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3000元;
(2)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9000元;
(3)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4)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1000元。
2、报废“黄标车”的补贴标准:
(1)报废重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8000元;
(2)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3000元;
(3)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9000元;
(4)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5)报废大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8000元;
(6)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1000元;
(7)报废小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7000元;
(8)报废微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9)报废1.35升及以上排量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8000元;
(10)报废1升(不含)—1.35升(不含)排量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0000元;
(11)报废1升及以下排量轿车、专项作业车,补贴标准为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三、申请办理程序
(一)车辆报废回收。拟申请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的汽车所有人(或代理人,代理人需提交委托书、本人及车主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下同)将符合规定的老旧汽车、“黄标车”交售给东莞市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东莞市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在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车辆报废回收有关信息,按有关规定及时对车辆解体,向车主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二)车辆注销登记。东莞市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自收到车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副联等交公安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公安机关受理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东莞市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出具《机动车注销证明》;东莞市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自收到车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车主交付《机动车注销证明》。东莞市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应在《报废汽车回收证明》上的备注栏中注明车辆初次登记日期、总质量、车长、乘坐人数等信息,并将副联报送市经信局备案。
(三)车主在购买新车时,应取得新车购车发票等证明、凭据。
(四)符合本细则规定的老旧汽车、“黄标车”所有人(或代理人)在2009年10月9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逾期提出补贴资金申请的,不予受理),到市联合服务窗口申请补贴资金,并提供以下材料:
1、《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申请表》(详见附件2,可在联合服务窗口领取,也可在商务部网站下载)原件;
2、《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原件;
3、《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新车购车发票及复印件;
5、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2010年1月1日前购买新车的需提供,2010年1月1日及以后购买新车的不需提供);
7、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代理人需提交委托书、本人及车主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8、与车主同名的个人银行账户存折或单位基本账户开户证复印件。
四、补贴资金审核、发放
(一)市经信局会市财政局和市环保局每月不定期集中在联合服务窗口对申报财政补贴材料进行审核,并核定补贴金额。
(二)市经信局是联合服务窗口的牵头单位,主要负责审核《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有效性,以及车主提交的《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申请表》等有关材料,核对信息管理系统中报废车辆回收有关信息,录入申请、补贴信息,综合协调、汇总数据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车辆是否属于申领补贴范围及补贴标准,并对符合要求车主拨付补贴资金。市环保局负责查验报废车辆是否属于“黄标车”。
(三)审核通过的,由市经信局负责打印申请表,经信、环保、财政部门按要求依次盖章确认,并由车主(或代理人)签名确认。审核不通过的,由市经信局通过联合服务窗口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四)市财政局应于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划入车主(或代理人)提供的与车主同名的个人银行账户或单位基本账户。